论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2-07-15 点击次数:134
摘要:网络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具有公开、无限复制和传播的特点,这导致个人隐私权随时都有可能被侵害,如何加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当前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通过对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内涵界定,并在分析当前网络隐私权主要侵权方式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建议,如将网络足迹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优化监管体系、完善侵权救济方式等,旨在能够加强网络时代下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时代;民法保护
在网络时代,网络不仅成为了个人连接社会、世界的纽带,还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也让隐私变得“无处可藏”。网络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当前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加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济稳定发展具有双重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内涵界定
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我国各行各业正在稳定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中国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迈进的步伐[1]。就个人而言,互联网技术为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也为我们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隐私权”就是受害者之一。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生活安宁、个人空间和私密生活的人格权利。但在网络技术的冲击之下,这项权利似乎正在被剥夺,隐私权的地位也变得岌岌可危,即个人的私密信息被更多地下载和传播,这导致个人似乎没有“私密”可言,个人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都可能被大众所“监视”。
网络隐私权通常应包括五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知悉权、支配权、选择权、安全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第一,知悉权。知悉权指的是互联网平台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经过个人用户的同意,并且个人用户有权知晓互联网平台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用途等,除此之外,个人用户还有权知道互联网平台已经收集到了哪些信息。第二,支配权。支配权指的是网络个人用户对与自身有关的个人信息拥有绝对的控制支配权。对于网上流传的任何错误信息,网络个人用户都有权利进行修改、补充和删除。第三,选择权。选择权指的是网络个人用户对个人信息资料享有所有权,其可以决定是否向相关网站提供个人资料。但就目前来说,部分网站强制要求用户提供个人资料,否则无法向其提供服务,因此选择权还需要得到一定的完善。第四,安全请求权。安全请求权指的是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持有人应当向网络个人用户提供信息资料保护措施。第五,赔偿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指的是如果持有人对信息资料保护不当,并造成信息资料被窃取、泄露,则网络个人用户有权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
二、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权方式
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隐私权的各种侵权方式随即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侵扰了人们的生活,对人们的生活以及心理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且不利于整体社会和谐风气的构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网络监控视频、对个人信息二次开发和对网络肆意监控。
(一)网络监控视频
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网络监控应运而生,其为相关政府部门和个人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提供了方便[2]。例如,公安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监控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查找和定位。个人可以通过网络监控实时监测家中情况,这对于家中有老人或小孩的家庭来说,十分实用。但网络监控是一把双刃剑,其在方便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也让人们的隐私遭到了“曝光”。例如嫌疑人刘某在网上得知可以偷看别人摄像头,于是其通过网络交易获得了大量的IP地址和破译IP地址软件,并成功地侵入了个人摄像头。经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刘某一共成功添加过40多个网络摄像头,在一个月内先后对个人用户的客厅、厨房以及卧室的摄像头进行了入侵。这种行为导致当事人的隐私被暴露无遗,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升级的背景下,网络监控视频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其成为了更多人侵害其他人隐私权的主要手段。
(二)对个人信息二次开发
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这往往令人们遭受了严重的损失。互联网平台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通过互联网平台不法分子可以轻易获取个人信息,从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3]。例如,万豪酒店旗下的喜达屋酒店客房预订数据曾被黑客入侵,导致大约3.3亿客人的个人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及喜达屋酒店俱乐部账户信息全部被泄露,这使得客户的隐私权被严重损害。此外,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帮助”下,网络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也屡禁不止,这导致公民的个人财产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和威胁。一旦公民稍有疏忽,个人资产就很有可能被犯罪团伙进行转移。例如, 2020年江苏丹阳警方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了有人专门利用境外聊天软件Telegram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银行流水等,个人信息十分齐全。通过这些信息,犯罪团伙利用虚假的“蚂蚁金融”对 200 多名个人进行诈骗,并且诈骗金额高达20万元。犯罪分子无处不在,在疫情期间也有犯罪分子针对公民害怕疫情的心理,利用网络个人信息假装防疫中心工作人员对公民实施诈骗,可谓让公民防不胜防。网络快速发展,虽然方便了公民获取信息,但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多诈骗途径。基于此,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
(三)对网络肆意监控
部分网络用户总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一些网络用户进行批判和诽谤。更有甚者,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其通常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网络之便窃取他人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恶意加工,这种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更是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违法者虽然通过售卖或公开他人信息获得了心理上的满足和经济收益,却会对他人造成极大的困扰。如果事态发展严重,还会导致不可控制的严重后果发生。例如德阳自杀女医生的事件曾经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轰动。原本安女士一家与13岁少年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并且已经走上了法律解决程序。但常某为发泄自身对安女士的不满情绪,其将游泳池监控视频与被害人身份信息编辑结合,并通过网络进行广泛发布和评论,这一度引起了众多网民的一边倒,纷纷对安女士进行诋毁和谩骂,导致安女士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最后安女士在不堪网暴的情况下选择自杀。“舍法求网”的做法虽然让程某的情绪得到了发泄,但导致的后果却也是极其严重的,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变成了单亲家庭,常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原本只是一件小事,却在网络的“协助”之下产生了一个不可挽回的后果。而对于此类事情的发生,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暴露,也不要去暴露别人的隐私。
三、完善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将网络足迹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
网络足迹可以体现出个人用户的上网痕迹,通过网络足迹,不法分子可以获取与个人用户有关的各种信息,这不利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时也会让用户没有安全感[4]。将网络足迹纳入隐私权保护范围,既可以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又可以有效规范网站的采集信息行为。2020年央视对一些手机软件植入插件行为进行了曝光,部分手机软件通过植入插件的方式转移了用户个人信息,这使得用户个人在此手机软件面前暴露无遗。此外,不仅用户在使用此软件时会被监视,用户的网页浏览、网上购物等足迹也都会被跟踪,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用户完全没有秘密。除此之外,某些手机软件所使用的网络追踪器还能获取到用户个人的生活背景、财务信息等私密信息,一旦这些私密信息被泄露出去,将会严重威胁到用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即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获取到的信息对用户进行精准定位,从而实施精准诈骗。将网络足迹归属于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中,可以使网络足迹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用户就可以对手机软件的一些隐私规定说“不”。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从而及时发现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5]
(二)优化监管体系
在网络平台日益发达的当下,人们所面对的网络环境是十分复杂的,在进行网络浏览或购物时,很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这就给不法分子创造了侵犯自身隐私权的机会。基于此种情况,政府部门应当不断优化监管体系,以此全面保障人们的隐私权。优化监管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开展:其一,自我主动监督。自我主动监督指的是网络消费者应当具有一定的隐私意识和谨慎性,商户应当对自我行为进行监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一切经济活动。网络消费者在面对商户索要个人信息的行为时可以有权说不,即网络消费者对个人的信息拥有自主决定权,其可以通过自己的想法以及相关法律决定是否要对商户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而商户包括网络平台和手机软件等。而商户在收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之前应当向其进行询问,在得到其应允之后才能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并且保证不能将个人信息挪为他用,更不能将个人信息进行售卖,否则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其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指的是政府部门应当构建完善的审查机制,对网络经营者采取动态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以此充分确保其能够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之下开展经营活动。除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硬件和软件的投入,保证法律监督工作可以开展。如在硬件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投入,从而确保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发现网络上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在软件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即通过培训使其充分掌握网络侵权方式,以此更好打击不法人员。相比较于自我主动监督,法律监督更具有“力量”,其更能够阻止消费者隐私权被侵害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侵权救济方式
网络时代下,隐私权保护立法应当具体明确侵权方式、侵权类型和侵权界定,并将侵权责任进行细化,以此有效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并避免在判决时出现权责不清晰的情况。从个人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政府部门应当将维权、起诉和索赔的流程进行简化,以此引导消费者在遇到侵权事件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隐私权,这对商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从商家的角度来看,商家只能够在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合理且规范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超出法律法规范围,必将受到惩罚,侵权责任应包括:一是立即停止对消费者的伤害。二是立即向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并补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三是消除对消费者造成的不良影响,包括恢复名誉等。法律法规应当能够对商家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其能够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做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或其他权益的事情。完善侵权救济方式,可以对商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这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网络时代快速发展背景下,个人必须具备良好的隐私权意识,能够自觉保护隐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当加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以此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和规范作用,并为个人用户提供良好的维权途径。
参考文献:
[1]隆翠琴.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对外经贸,2022(01):89-92.
[2]张蕾.互联网时代基于民法的隐私权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21(10):85-86.
[3]巩晨曦.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03):221-222.
[4]倪斐.数据竞争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竞争法介入[J].北方法学,2022,16(01):117-131.
[5]李烨.公共监控设备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J].焦作大学学报,2021,35(04):11-14.
 
 
作者简介:陈宇环(1989.9-),女,汉族,福建福州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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