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研究
发布时间:22-07-15 点击次数:131
摘 要:随着信息科技的变化,我们已经进入电子证据时代,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虚拟性,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复杂性等特点,司法人员对其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方面带来一定的困难。此外,电子信息收集方式的不合规使得公权与私权之间面临冲突。电子证据到如今经历三次变化,我国对于电子证据有关规定模糊,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提出适合我国的相关改进措施。
 
关键词:电子证据;大数据;鉴真;科技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时代已然到来。如今,智能手机、电脑等成为我们生活必需品,很多个人的信息、工作学习等资料存储于智能设备上,我们生活变得更加便捷。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类似于网络购物的电子交易大量出现,成为交易的重要记录载体,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现象也开始频繁出现,因此,当产生纠纷或涉及对犯罪行为的查处时,电子文件、电子记录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存储于网络空间中,有许多的科技性、虚拟性等特点。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技术知识、经验积累较少,对于电子证据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解决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对于案件的处理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一)电子证据概念
通常来说,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以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学界将电子证据从广义和狭义上进行划分解释。狭义上的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而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所有以电子为媒介为依赖以及其派生的证据都可作为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认为任何以电子形式存储于介质中,通过相关设施反映出来的信息,被用作证明客观事实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品都属于电子证据。[]刘品新教授也认为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及派生物品[]
美国认为电子证据证称为电子记录,用有形的方式对信息进行记录,存在于电子媒介中,并通过感知媒介可以获得的信息;日本认为电子证据仅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计算机中文件的入侵[]
以上这些观点,都认为电子证据应当以电子为媒介,其使用都离不开电子设备、科学技术与信息技术。
(二)电子证据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时代已然到来。网络本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我们根本不知道与我们在网络中交流的人是谁。电子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在网络、计算机中留下痕迹的,因此这个“痕迹”也是虚拟的。电子证据存储于硬盘等电子设备之中,其产生都是由一定的编程代码组合而成,即用计算机语言编写而成,经过无数道程序后形成我们能看得懂的信息呈现在我们面前,而所经过的程序是我们所看不到的,所以电子证据是无形的。此外,电子证据不管是形成、储存,还是收集、提取、认定都是离不开科技的,它们依赖于科技。因此,虚拟的、无形的电子证据要依赖于电子设备进行解读,依赖电子技术进行展现,才能被真正使用。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复杂性。电子证据从计算机时代,到网络时代,再到现如今的大数据时代,电子信息数量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有时一份电子证据会在相隔万里的两个或多个地方都有涉及。此外,电子证据所涉及的种类也有很多种,例如通过电子图片、声音、动画形式展现出来,而技术也更加发达,删除、格式化等科技手段可能会造成一份证据很快就灭失掉,在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下,司法机关技术水平相对滞后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对犯罪嫌疑人在电子设备中所留下的痕迹的查询是较为困难的。
最后,电子证据具有稳定性。电子证据一旦形成就会停留在电子载体中,不会轻易的改变。电子证据存储在硬盘、光盘、手机等电子载体中,这些电子载体在运输过程中,如果不是人为刻意地进行修改、删减,电子证据是不会有任何的变化的。一些人认为,电子证据是很容易被篡改的,它不像书证,被篡改会留下痕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若被篡改是不会留下痕迹的,很难被发现,怎么会有稳定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只要有修改就会在电子设备上留下痕迹,就有迹可循,只不过需要很高的科技水平。
二、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
(一)大数据时代下的证据证明力
电子证据进入到大数据时代,依靠大数据收集信息成为一种快捷地侦查案件、获得证据的有效手段。电子犯罪手段多样化,在网络犯罪中可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找到犯罪痕迹。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众多,地区之广,智能设备形成的信息之多,交易次数也数不胜数,司法工作人员将面临巨大的人力、时间的付出,任务繁重的局面。而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收集将大大减少调查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办案的效率。但大数据所形成的电子信息呈现数量大、种类复杂的局面,在这种情境下,可用作证据的信息却是很少的。此外,用大数据进行筛查分析,其数据的来源是什么,这些数据存在的真实性是怎样的以及是否重复进行筛选分析,最后所形成的报告是由机器做出的还是由人分析得出的,而其数据分析的依据是怎么样的,又是怎样依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制定的依据,在这些都没有得出结论的情况下,由大数据所形成的电子证据证明力是无法保证的,证明力是大数据电子证据所面临的最大困境。
(二)取证、认证困难
保证电子证据的“三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需要对电子证据本身进行审查,而对电子证据的审查的一个困难在于存在相关的技术问题,在提取证据时如何保证电子证据完整性、原始性,不受人为和其他电子信息的干扰考验着调查人员。首先,司法工作人员对技术的掌握是薄弱的,很多时候是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才的。司法工作人员所拥有的技术设备也是较为落后的,也制约着对证据的提取。其次,电子证据保存在一定的电子载体中,电子载体一旦被破坏损毁,存储其中的证据也无法恢复,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妥善保管。最后,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很多信息的修改隐藏极为隐秘,很难被发现。大数据时代下,对电子信息的提取是海量的,从海量的信息中找到有用的证据需要司法人员大量时间精力的付出,从而导致取证认证困难。
(三)鉴真问题
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的对抗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真实性的怀疑上。因为电子证据的虚拟性,这就导致网络上、计算机中的证据很容易修改而不被发现,因此,电子证据的鉴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刘品新教授认为,看待电子证据真实性要严格把握两个前提:一是相较于传统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没有更“容易”或“不容易”这样的说法,二是电子证据“更容易”篡改的问题不仅在于其内容本身是否容易篡改,更在于篡改后是否容易发现。[]前文提到,电子证据只要修改就会留下痕迹,虽然会较难发现,但不是发现不了。删除、修改后的证据也可能牵扯到其他的数据,从牵扯到的数据进行调查也是可以发现所篡改的信息。所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理论上是可以保证的。如何去鉴别他的真实性却是一个问题。
三、完善电子证据适用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当下大数据时代,给电子证据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相关法律进行规范。
首先,约束取证的手段,规定明确的取证主体,若引进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怎样的条件资格。其次,严格限制使用的手段,对于简单案件慎用,对于重大案件,明确取证的范围,对于使用违反程序性规定取得的证据要予以排除,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最后,对于电子数据的鉴定,保障鉴定机构的中立性,确定资格资质条件。
(二)规范原件提取、认定,保证完整性
电子证据易被篡改,即使在高超技术下能够发现被篡改的痕迹,从而找到被篡改前的原始数据。但这除了需要精湛技术以外,还要耗费人力、物力和时间,会使得办案效率大幅下降,所以要及时查封、扣押与案件相关的电子存储设备,固定证据,通过及时对设备上的电子证据进行提取以保证证据的原始性。同时以防存储设备的损坏,要及时做好备份,在备份时要保证机器的良好运行,同时要录音录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呈现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存储的介质也是不同的,在提取时要保证原件的完整。刘品新教授提出用创造性的拟制原件法,他指出采用对记录内容可准确反映的标准来认定电子证据原件。[]要保证原件证据不被破坏,可以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提取,由有能力的第三方进行保存。
因此,可以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让无利益牵连的第三方对证据进行监管;与科技行业合作,让专业人员在调查人员的陪同下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并培养跨区域的司法科技人才,提高司法人员的技术水平。总而言之,及时提取,规范提取,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可以保证原件的完整性,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三)形成完整证据区域链条,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在法庭质证,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是一个普遍对证据进行反驳的说法,因此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司法人员的重视。在电子证据整个提取、存储、运输过程中,进行跟踪记录、录音录像,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完整。
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自我鉴真”,通过“电子公文”、“电子数据的公证书”等规定使电子证据通过电子数据本身的属性而得到鉴真,并在电子数据上附上可信证明,来确保文书本身的真实性。[]电子公文可以确定形成的具体时间,从而确定电子证据的存储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增强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保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同时,国外还有“独特特征的确认”和“证据链条的证明”。用电子证据独一无二的特性来保证其没有遭到修改,证明其真实性。在电子证据经历不同阶段时,都要有相应的司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记录收到该份证据时是怎样的形态,移送出去时该证据是否经历过操作以及经历过哪些操作,最后是怎样的。清晰的记录能很大程度地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四、结语
从神证,到人证,到物证,再到现在的电子证据,证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更新变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电子数据成为一项独立的证据形式,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电子信息多而广,给案件处理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便是最主要的困难之处。同时,科技的进步,犯罪案件形式日新月异,司法机关要不断地更新观念,提高技术水平,掌握运用计算机、网络的相关技能。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在面对层出不穷的电子信息,犯罪手段时,实践经验又不足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理,需要理论与实务共同努力,使电子证据逐渐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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