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犯罪的治理难点与对策
发布时间:22-06-23 点击次数:110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带动了网络新兴行业的发展。网络直播作为近年来兴起的新行业,在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同时,也由于其门槛低、传播广、隐蔽性强的特点,容易成为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基于此,我们可以从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强监管体制建设、明确平台监督管理职责、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等方面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治理,实现其在互联网新生态中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直播犯罪;治理难点;对策
 
引言
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产物,得到了迅速普及,丰富了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在网络直播行业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如直播内容不正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问题。因此,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直播产业健康发展,亟需对该行业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进一步治理。
一、网络直播及其特点
网络直播,即主播利用各种直播软件通过互联网在线平台向公众进行即时性的直播活动。200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至今呈现出爆发式的发展,各类网络直播平台争相出现,同时也签约培养出了一批网络主播。在此背景下,“网红经济”这一新的经济业态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网络直播行业展现出了欣欣向荣的姿态,并有着待挖掘的巨大潜力,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内容丰富,和传统的电视直播相比,网络直播的内容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常见的类型有游戏直播、唱歌直播、带货直播、吃播等,近年来,泛生活类直播兴起,把生活中的事事无巨细地展示在直播中,也吸引了大量用户观看;二是准入门槛低,开启网络直播不需要任何专业技能,只需要一部手机与互联网,谁都能开启直播,随时随地都能直播;三是互动性强,传统的电视直播中,观看者只能单向地接收电视传递的信息,而在网络直播里,观看者可以实时地发表看法和评论,而主播也能即时作出回应。这种互动性强使得网络直播的用户粘性高。
二、网络直播犯罪的常见手段
(一)直播内容不正当
网络直播的收益主要来自粉丝的“礼物”“打赏”,为了获取流量、抓人眼球,一些网络主播在直播中会通过表演一些私密行为来迎合部分观众的低级趣味,如穿着暴露、言语露骨、或实施挑逗的行为等,通过这些打擦边球的色情行为吸引网友的注意,增加直播间的人气。更有甚者在直播中公然谈及暴力、吸毒、赌博等违法内容,用“博出位”的方式吸引大量观众围观。这些不良低俗的内容破坏网络生态,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也会给价值观还未成型的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影响。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如今直播带货行业兴起,主播通过直播销售产品获得经济利益。但部分主播只注重利益,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所推荐的产品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也有的主播是故意利用直播平台来销售伪劣产品,导致大量假冒伪劣产品通过直播售出。主播们往往打着“低价促销”“清库存”等幌子吸引消费者眼球,再搭配“限量”“限时”等营销话术引诱消费者下单。而许多消费者防范意识不强,出于对主播的信任而下单,当发现买到的商品存在问题时也无处维权,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三)侵犯知识产权
网络直播的内容涉及生活各方面,在直播过程中出现的背景音乐、音乐伴奏或电影电视剧片段是直播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使用情况都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主播从直播中获取了经济利益,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
(四)偷税漏税问题
很长一段时间,网络直播这一蓬勃生长的新业态却是偷税漏税的“重灾区”。网络主播们通过收取粉丝“打赏”、广告代言、产品带货等方式获取了丰厚的经济利益,一边享受着流量红利,一边却利用监管漏洞偷逃巨额税款。大多数主播们自觉纳税的意识不强,从“雪梨”到“林珊珊”再到“薇娅”,网络主播偷税漏税的行为相继受到了严肃的处罚,给大大小小的主播们敲响了警钟。
三、网络直播犯罪治理难点
(一)相关立法滞后
近年来网络直播产业呈井喷式发展,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成体系的网络直播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网络直播已经纳入政府的系统化监管体系中,对网络直播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规定》仅仅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相关规定也不够具体化,缺乏可操作性,国家仍然需要对网络直播犯罪中的具体相关行为作出更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目前对于网络直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收益高也是直播平台和主播们铤而走险的原因之一。
(二)政府部门监管缺失
目前在我国,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主体不明确。文化部、广电总局、网信办、公安机关、工信部等多个部门都有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管理的职权,文化部、广电总局、网信办这三个部门更是其中的主力,监管主体的复杂状况也为监管体系的构建带来了一定的难题,一方面容易出现监管缺位,由于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多个监管部门存在管理职能的交叉,势必有一部门的监管盲区出现。多个部门各自为政,也容易造成相互的推诿扯皮,造成事实上的监管真空[1];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监管过度,压制互联网直播这一新生事物的活力和发展。
(三)平台管理不到位
首先,直播平台自我监管职能与其利益追求相冲突,不能进行有效监管,其作为商业主体,其本质是逐利,基于此往往对主播内容的审核相对宽松,对于一些“擦边球”违规内容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次,平台的经营理念尚未转变,直播行业在早期抢占市场份额过程中一味追求“粉丝数”“关注度”,忽视对平台主播与内容的监管,但通过低俗内容吸引用户获取利益并不是长久之计。现如今,直播行业已进入良性发展的道路,转变经营模式,树立“内容为王”的理念,寻找合适的盈利模式才是长久之计。 
(四)主播素质良莠不齐
归根到底,网络直播主播的行为是决定直播行业风气的关键。目前,主播素质的良莠不齐,法律意识的缺失,是我国网络直播犯罪行为泛滥的重要原因。第一,由于主播行业准入门槛低,大部分主播的年龄较小,文化素质和水平不高,对于直播中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各类行为没有深刻的认识,容易跟风;第二,由于网络收入多是依靠粉丝刷礼物或由此衍生的带货等副业,主播为了提高收入,就必须留住直播间的用户,因此有的主播为了更高的经济利益,不惜用各种违法犯罪内容来吸引用户;第三,社会媒体中大量报道网红主播的成功、直播行业的高收入,使得众多年轻人对网络直播行业趋之若鹜,认为通过直播就可以获得巨额的财富,穷尽一切办法来寻求高关注度,导致整个行业存在拜金为主导的不良风气[2]
四、网络直播犯罪的治理对策
(一)加快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应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通过法律明确网络直播犯罪中的各种类型犯罪,确定各种典型问题的法律属性,才能更加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保证法律法规能够落到实处,并要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实时更新解释;其次,加紧完善与之有关的行业规章,如行业公约、直播平台规范、主播从业规范等,规范直播行业准入条件、优化行业经营者的服务规范、明确其主体的监管职责以及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从法律层面规范相关行业的经营行为。
(二)加强监管体制建设
一是建立专业执法队伍,目前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呈“多头化”,公安、文化、工信办、网信办等多部门各自为政,我们可以将这些部门中关于网络直播的监管权力进行整合,整合多方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专门负责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执法和监管,提高执法和监管的效率;二是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违法成本过低是网络直播行业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让违法犯罪的平台或主播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三是着力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常态化监管机制,改变当前以严惩违法行为为主的事后监管模式,提升事前和事中监管水平,避免突击式的政策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明确平台监督管理职责
网络直播是以直播平台为依托的,要想对网络直播犯罪行为进行风险规制,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的自律监管是非常重要的途径。因此,我们需要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的自律,一要严格审查平台上网络直播内容的合法性,直播平台应要求入驻主播依照法律许可范围开展活动,并根据各主播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对相应主播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二是配备相应的技术管控手段,网络直播平台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技术制度,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方案;三是建立行业联盟,制定行业规范,通过行业内的监督来加强互联网直播行业的自律性。从主播资质、传播内容以及监管方式各个方面入手,共同制定并遵守行业规范,全面加强平台自律。
(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提高网络主播的准入门槛,主播入驻平台前,平台要对直播者的学习背景、政治审查等个人信息进行审查,并进行网络直播相关知识的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才可持证上岗;二是加强对入驻主播的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和业务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及时清理;三是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于有不良记录的主播,先警示教育,达到一定次数时列入“黑名单”,必要时作出禁止直播的决定。
(五)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网络直播的主要受众是社会大众,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对于扭转当前网络直播行业的不良风气有积极的影响。一是在社会面加强对正能量直播内容的引导,目前网络直播以唱歌、跳舞、游戏、带货、真人秀等娱乐性直播为主,而传播知识、科技等正能量直播内容较少,网络直播行业是一个需求导向特征十分明显的行业,当正能量内容输出成为主旋律时,直播行业内容也必然向积极方向寻求变革[3];二是建立健全的群众举报制度,通过在直播界面设置举报功能,当群众发现所观看的直播涉及违法犯罪等不当行为时可以举报,同时直播平台配备专业人员对举报信息进行审查,涉及违法犯罪迅速上报执法监督部门;三是相关执法部门定期对直播平台的审查制度进行监督,从而将行业监管和社会大众的参与式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治理。
 
五、结语
新技术的发展往往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直播行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目前还处在初步摸索阶段,面临着不少风险。网络直播产业作为互联网产业的一部分,还需要规范和引导,将其引入健康化、法制化的道路,让其持续输出动力为国家深入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闫斌.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风险与规制[J]. 社科纵横,2019,34(2):75-79.
[2]黄园.网络主播犯罪及其治理[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0(2):96-102.
[3]崔明轩.论网络直播中的违法犯罪及其法律规制[J]. 政法学刊,2018,35(4):31-37.
 
作者简介:廖凌宇(1989.3-),女,汉族,福建永春人,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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