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与普通基层法院的运作成本比较
发布时间:22-06-23 点击次数:145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纠纷矛盾也日益增多,基层人民法院不堪重负,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本文采用了对比分析的形式,比较互联网法院和基层法院之间的成本优劣,尝试证明互联网法院在提升审判效率、降低司法运作成本和人工劳动成本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互联网法院在实践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就,对整个互联网司法建设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司法运作成本;成本比较
 

一、互联网法院概述

在当前的贸易形势之下,商品交易之间纠纷的跨地域性从优势反而变成了提高了当事人维权难度的阻碍,同时也给管辖法院调查取证带来新的挑战。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交互都是通过互联网端或移动互联网端操作实现的,由此也引发了对线上证据识别和判案的紧迫需求。这也促使了法院互联网化的快速升级,互联网法院也紧跟时代发展需求应运而生。互联网法院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司法机构的办案效率,简易了办案流程,对新型互联网产生的法律纠纷起到了实质解决的意义。[1]

(一)互联网法院的产生

2016年12月26日,杭州市向中央改革办呈报《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建议》和《设想方案》,提出互联网法院功能定位的总体思路。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二)互联网法院的发展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杭州宣告成立,主要负责集中审理浙江省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六类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开启了中国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新篇章。
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在8月9日印发了《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三)互联网法院的现状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数据,互联网法院起步虽晚,但是案件受理能力却稳固提升,案件的裁判数量也稳步提升。自互联网法院建院以来,一直不断深化在线诉讼模式创新、区块链应用创新和网络治理规则创新,为互联网司法模式打造新样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数字经济时代司法新需求,是新时代下司法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典范”。[2]
 

二、司法成本的构成

要确定司法成本的构成,首先要明确界定“司法”和“成本”的相关概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司法”现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成本”是一个经济学用语,意思是以产品总加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投入社会生产活动中的全部生产要素的耗费。[3]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将“生产正义的成本”分为两个部分,即国家负担的“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4]因本文主要比较的是基层法院与互联网法院的运作成本,因此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便不在考虑范围之内。根据经济学上的划分,我们将法院“生产正义的成本”划分为:直接运作成本和间接运作成本。

(一)直接运作成本

一般而言,直接生产成本是指生产该产品过程中耗费的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各项费用。而货币成本是最直接的物质成本,直接可以会计账目方式表现的成本,这些成本通常以财政预算等形式展现,其中主要包括国家为审判人员所支付的人员福利薪资以及“两庭建设”等。“两庭建设”之中占绝大部分的主要是国家为实现审判职能,为法院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而支出的必要成本,大到兴建法院办公大楼、购置法院车辆等,小到打印法律文书、调查取证、购买办公设备等。

(二)间接运作成本

通常来说,间接成本是指不与生产过程直接发生关系、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项费用,其中就包括了法官为审理案件所付出的人工劳动成本与法院审理的时间成本。这种成本无法用货币衡量,但却是案件审理不可或缺的资源。一般来说,在法官工作时间一定的情况下,法官人均办案量越大,说明法官在每个案件中所需要付出的人工成本也就越低;法院审理案件花费的时间越短,相对付出的成本就越低,反之时间越长,对法院来说也是莫大的负担。
 

三、法院运作成本的比较——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和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比为例

相较于传统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互联网法院依托互联网平台,搭建起网上的“智慧法院”系统,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诉讼全流程,大量节约了司法资源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本文拟通过对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与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的对比分析,以求透视互联网法院的优势所在。

(一)直接运作成本分析

为了有针对性地对比普通基层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的财政支出,本文选取了近三年内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与其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的人民法院的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对比分析,以图通过对于相关数据的进一步分析,得出互联网法院与普通基层法院之间的成本关系。但由于人民法院每年的处理案件的数量属于内部信息,本文仅能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考虑到一部分裁判文书不予公开以及调解和撤诉的存在,因此所统计的案件审理数据与实际相比所计算出的一些平均数据会存在一些偏差。以下将通过相关数据的计算,以比较互联网法院和普通基层法院的运作成本。
图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数量对比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下图中“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包括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两庭’建设费用”包括一部分的办公经费、维修(护)费、商品和服务支出费、公务用车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大型修缮费等。经计算,北京市互联网法院2019-2021年的平均案件花费分别为7243.60元、4919.32元、6315.80元;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平均案件花费分别为6513.22元、7843.73元、12154.88元。相较之下,除2019年外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的平均案件花费相较于丰台区人民法院平均下降超40%,互联网法院节约的货币成本优势就凸显出来。
表一 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财政预算对比表(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公开网

(二)间接运作成本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21年报告》,2021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225件。根据相关法院所公开的信息,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有员额法官38人,而丰台区人民法院共有员额法官132名。,经过计算,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2021年均员额法官每年需要审理的案件数量分别是346.80件/308.89件/196.53件,而北京市互联网法院2019-2021年员额法官的平均审理案件的数据分别为905.74件/875.97件/581.29件。相较之下,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人均案件审理数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审理数量却远超丰台区人民法院,遥遥领先于全国平均水平,足以说明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单个案件所需要的平均劳动成本明显降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25.17万件,审结24.18万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61天,相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为3/4和1/5,反映了互联网法院在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方面的优势。
 

四、互联网法院的前景展望与结论

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司法与互联网相结合也是顺应时代的产物。通过实践检验的效果以及相关数据,互联网法院确实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三家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可以说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重要的里程碑,也是世界司法和互联网结合的探索。中国司法机关勇于创新,将互联网高新技术运用到司法实践中,首创互联网法院,实现立案到审判的全程电子化,成为互联网领域创新的一座丰碑。[5]专门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在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种系统性的创新,这与中国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是分不开的。中国的互联网法院所探索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对于全世界的互联网司法模式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诚然,互联网法院相较于普通基层法院能较为明显地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当事人的需求。综合来看,我们应当充分肯定互联网在实践领域的创新突破,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认基层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地位,至少在目前绝大多数民间纠纷都是由基层法院主导解决。[6]互联网法院的成功固然很好,但对于目前来说,也仅是对基层法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要注意到互联网法院的不足,其需要更多专业人员的支持、运用高科技手段更高效、准确地解决互联网纠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李少平.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的建设与发展[N].人民法院报,2021-09-16(005).DOI:10.28650/n.cnki.nrmfy.2021.004368.
[2]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智慧互法课题小组.互联网法院发展的问题、挑战与对策——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J].时代报告,2019(04):96-97.
[3]王福华.论民事司法成本的分担[J].中国社会科学,2016(02):93-113+206.
[4] [日]棚濑孝雄原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83-286.
[5]于志刚,李怀胜.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J].比较法研究,2018(03):103-118.
[6]吕子逸.论互联网法院的导向模式与实现路径[J/OL].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3[2022-03-03].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1.0654.
 
 
作者简介:祁华明(1999-),男,汉族,安徽阜阳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律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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