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
发布时间:22-06-23 点击次数:138
摘要:
我国在家务劳动补偿方面相关制度的规定较晚,其于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设立,但由于其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局限在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即夫妻双方需在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而我国绝大多数的夫妻受到夫妻一体、家庭本位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未做出协议划分财产,因此该补偿制度与我国现存婚姻状况并不完全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就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虽然做出了相应的修改,但该法条的规定仍然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制定合理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可或缺。针对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现状提出合适的完善措施。旨在更加全面完整地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用的建议,促进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家务劳动、补偿、司法适用、制度完善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概述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概念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带有债权性质,该制度的请求权可以独立行使。我国家务补偿制度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时就划分了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从而在离婚时才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这显然与我国常见的婚姻关系有所出入。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绝大部分的家庭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共享,共担风险共同受益。在此情形下,家务劳动制度适用困难。我国虽然就该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权利的维护方面还不够完善,且由于制度规定过于模糊,未就补偿举证的主体、期限、补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得制度适用出现困难。
(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价值
1、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
家务劳动付出较多者将自身利益的发展多系于另一方身上,以保障家庭收入稳定,从而使得其个人利益的损失被忽略不计。家务劳动者因长时间将精力集中投放在家庭之中,变得逐渐跟不上外部事物的发展,丢失了很多工作晋升的机会。若在这种状态下婚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其极大可能难以跟进社会发展,造成工资薪酬过低、工作能力较差等情况。这种利益上的不平等是造成男女差异的原因之一,因而需要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中进行平衡,使自身利益受损的弱势一方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权衡双方的利益,进而促进男女平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提供离婚经济保障
在一个家庭之中,之所以出现全职太太或全职奶爸大部分是因为有了孩子以后,一方往往难以很好地兼顾孩子的抚养和工作的压力,不得已选择将生活的重心放在了家庭和孩子之中,这也导致其需要依靠另一方来维持家庭的日常收入来源。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因非常重视孩子的培养与教育,从而放弃了自身创造社会价值的机会,全身心地投入到照顾家庭日常事务之中,但这种牺牲也使其自身的发展处于劣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产生,可以让男性意识到家务劳动的重要性,帮助妻子分担一部分劳动,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这不仅能够减轻妇女的家务劳动,还能让女性能更好地缓解压力,为其职业晋升和发展创造条件。同时,还能让男性更多地参与到家庭活动中去,与妻子一起参与到日常事务和孩子的教育抚养问题之中,这对于提升家庭幸福感具有重要作用。
3、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从事家务的一方将大部分的时间放到家庭中,相对的就会减少其在社会上所付出的贡献。经济上的不平等造就夫妻双方心理的失衡感,作为婚姻中主要经济来源的一方必然会产生优越感,进而夫妻间的矛盾增生,婚姻关系变得岌岌可危。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能够使家庭中处于弱势一方的自我价值得到肯定,减少配偶在家庭分工上的矛盾和争执,有利于保持婚姻状态的稳定发展。
一、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司法实践
(一)补偿请求权人举证的困难性
举证困难是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率低的原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往往很难得到支持。请求权人在进行举证时对自身投入的劳动付出难以提出充分的证据。我国一般由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人就自身主张进行举证,承担义务方对请求权人的主张进行承认或者否认或提出反诉等等。请求权人在进行举证时其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身主张,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在对家务劳动的承担进行证明时,应当就洗衣清扫、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进行举证。若属于放弃事业只专注于家庭的全职主妇,其在举证时往往比较便捷,有利于方便当事人收集证据,法官也容易根据其家庭情况做出适当的判决。但若属于双方都在外工作的情况,举证则稍显困难。夫妻双方对家庭的付出难以通过简单的家庭分工来判断,当双方对家务劳动的付出都不相上下时,便难以判断谁承担的家务劳动较多一些,因此容易导致家务劳动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出现。
(二)补偿标准的模糊性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对家务劳动的补偿标准并未做出相关的细化规定,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评价方式也没有确切且具体的要求,法条规定模糊不清,导致了审判活动中法官难以做出准确的判决。家务补偿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请求权人在提出请求时往往难以确定自身可以获得的补偿金额大小,也让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条对补偿标准未做明确规定,而每个法官都有自身对该制度的独特理解,因此其在判决时采用的补偿标准也难以统一,补偿的数额也存在较大的差别,法官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做出判决。这不仅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补偿方式的不确定性
学术界对于补偿的方式各执一词,有提出使用金钱、不动产、劳务服务、有价证券等各种补偿手段。但有价证券作为一种资金支付手段,其价值的起伏变化较大,不太稳定,用于家务劳动的补偿并不合适。这种补偿方式若采用势必会造成请求权人权利受损,价值的降低会导致其补偿不能达到弥补的目的,从而引发新一轮诉讼的产生,不利于家务补偿价值的实现。因此,在对家务劳动的补偿方式进行选择时应考虑补偿价值的稳定性,从而确定合适的补偿手段,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四)请求时间的限制性
家务补偿制度将请求权限制在离婚时,给付出较多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了许多不便。当事人在诉讼离婚时或许为了避免双方关系变得尴尬而未提出,亦或者并不知道可以就自己的劳动价值得到补偿,因而耽误了请求权的行使,错过了最佳的权利保护期限。但是等到离婚后,家务承担较多者开始面临接踵而来的生活压力,变得难以应对。因此,针对请求权行使期限过短这一现象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势在必行。
二、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
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由承担补偿义务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接受补偿的当事人是否承担了较多的家务,若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以此来保障接受补偿一方的权利。但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让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者提供证据确实困难,但让承担补偿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付出的家务劳动的多少更加困难。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在未了解双方的家庭分工情况时,无法知道谁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贸然将举证责任倒置给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显然并不十分合理。请求权人提出请求就表明其了解自己付出的家务劳动的多少,由其进行举证显然容易许多。但要求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其很有可能并不了解对方家务劳动付出所占的比重,因而这种举证方式实现起来会很困难。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让举证方式变得轻松,也不能提高诉讼效率,反而增加了证据证明的难度。因而,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仍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补偿的请求方承担证明责任。由此,才能防止接受补偿者权利的滥用,维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等。
(二)设立明确的家务劳动补偿标准
在对家务劳动进行价值估算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准确的家务补偿标准,将家务劳动进行量化是衡量家务劳动价值的重要方式。家务劳动补偿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具体状况、家务劳动带来的消极影响、家庭的财政收入、当地社会的生活水平等。婚姻持续的时间越长意味着家庭中负担繁重劳动的当事人对家庭付出的辛劳越多,自身的社会创造性价值越低,因此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家庭的财政收入决定了提供经济帮助的可操作范围、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能够衡量补偿的具体金额是否适当等等,这些因素都对补偿标准有着重要影响。设立合理的补偿标准,不仅有助于保障配偶一方权利的有效达成,还能避免法官的独断专行,使其不敢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灵活补偿方式
目前法律对家务劳动的补偿方式尚未提出具体的要求,这也给了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较大的裁量空间。当事人在对家务劳动补偿方式产生争议时,可以进行协商解决,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补偿的方式包括金钱、实物、不动产、提供劳务等,金钱的给付方式最为普遍和便捷。其他方式相对较为灵活,同样有利于补偿目的的实现。当事人或法官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选择适当的给付形式,只要是有利于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都可以进行选择。同时,在选择灵活补偿方式时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在兼顾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做出最有利的补偿方案,实现法律的司法效果。
(四)优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请求时间
法律限缩了家务补偿制度的请求期间,使得该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率极低。同时其规定请求权人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请求另一方给付补偿的权利,这也在极大程度上阻碍了请求权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因此,结合国外的进步理论和经验,我们应当在请求期间上做出相应的变通。例如,配偶之中负担较多劳务的一方可以允许其不仅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还可以在离婚后的合理期限内主张补偿请求权。以此增强该制度的适用强度和广度,实现双方权利义务上的对等。限定行权的时效可以保障当事人及时行使自身权利,避免因耽搁时间太久导致证据的毁损灭失,便于证据的收集和管理。同时还能帮助请求权人开始新的生活,使其基本的生活能力有所保障,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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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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