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参与现状调研
发布时间:22-02-18 点击次数:146
摘 要: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一项巨大进步,大大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已经明确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等基本权利,但从试点实践中可以看出值班律师功能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实践中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结合值班律师参与现状及实践中的运行困境,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能够更好地运行。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参与
 
基金项目: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参与现状调研》(04M2021027)研究成果。
 
引言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获得有效帮助,是发挥值班律师作用,从而避免冤假错案、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值班律师制度是适应认罪认罚制度发展的必然需要,二者存在必然的联系,但在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因此,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有效参与案件的作用,使值班律师制度真正“落地”,是最大化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采用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和实地访谈的形式展开论述。
 
一、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
(一)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大致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法律帮助者、辩护人和“准辩护人”。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及量刑建议、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等职能。从以上可以看出,值班律师主要承担法律帮助者的功能,并不承担出庭辩护的职能,这也是其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最大的区别。
(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作用的发挥
首先,认罪认罚案件中,具结书的签署是必不可少的,但归根结底是要立足于被追诉人自愿的基础上,否则就会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意。自愿性就是被追诉人自愿放弃了对抗公诉方控诉自己的部分诉权,从而获得较轻的刑罚处罚。在此过程中,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尤为关键[]。值班律师可以通过阅卷了解案情,通过会见被追诉人深入了解案情的细枝末节,对公诉方指控的罪行进行审查,对明显不符合量刑标准的刑罚提出量刑建议,能够有效解决被追诉人维权无门的尴尬局面。其实,现实中很多被追诉人都缺少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缺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甚至对于值班律师的帮助存在很多质疑或者误解,所以二者很难建立信任关系。而值班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帮助,在与被追诉人面对面的交流过程中,运用法律思维帮助被追诉人了解自己是否认罪以及认罪后的相关法律后果等问题。因此,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发挥值班律师作用、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其次,作为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值班律师制度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因为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只追求效率而放弃司法的公正是失败的司法。实践中,当被追诉人作为私权力在面对公检法这样的公权力面前时,往往是弱小的,特别是在没有法律援助帮助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势必无法保障。基于对司法公正及控辩双方力量平衡的追求,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则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大多数被追诉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思维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不知道如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值班律师通过了解案情,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建议,避免被追诉人在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错误认罪,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是关键的一环。实践中的认罪认罚案件,只要被追诉人没有法律援助者提供帮助,办案机关都应该申请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一方面,值班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帮助,使被追诉人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既节省了时间,又拉近了被追诉人和值班律师之间的距离,保障了后续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
另一方面,值班律师作为被追诉人与检察院之间沟通的“纽带”,可以通过了解案情,针对公诉方的控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这样既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又保障了被追诉人量刑的适当性,不仅节省了办案时间,而且有效地避免了误判的发生,既保证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又保障了其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保障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
 
二、值班律师参与现状调查及分析
笔者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当面访谈的方式与值班律师进行交流,将值班律师参与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值班律师见证人化
2020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由此开始,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正式被确立起来,但实践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运行情况却不够理想。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实践中存在认罪认罚不真实的情况,比如,实践中大都是被追诉人在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检察机关才会通知值班律师与其会见并提供法律帮助,否则值班律师则不介入案件。这显然颠倒了认罪认罚程序的顺序,也破坏了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性,从而导致值班律师从会见被追诉人不及时直接演变为会见难的问题,更不用提后续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了,明显有违值班律师会见权设置的初衷。
另外,办案机关对于值班律师的工作不够重视。办案民警主动帮助被追诉人联系值班律师的情况较少,且没有将值班律师工作纳入其中的管理机制,甚至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值班律师一天需要面对十几甚至几十个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时间全面了解案情,只能直接询问其是否同意认罪认罚然后让其签字确认。这种走过场式的法律帮助无法发挥值班律师的真正作用,从而导致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待考量,长此以往值班律师监督作用将虚无化,并沦为认罪认罚的“见证者”[]
(二)值班律师的补贴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根据委托关系的不同大致分为三类,分别是委托辩护律师、指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据统计,委托辩护律师,来源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聘请,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平均在1万元以上;指定辩护律师,由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当事人不用支付费用,由财政进行补贴,平均在1500~2500元之间;既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又没有法律援助律师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法必须通知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补贴标准平均在200~500元之间,部分地区值班律师一天的补贴只有150元。从以上可以看出,值班律师作为公益项目,在经费保障方面和辩护律师比相差甚远,这就导致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很难被调动起来,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也难以得到维护。且实践中大多数值班律师是由刚从业不久、经验不足的法学生组成,他们对于法律帮助工作没有过多地经验,势必会影响后续法律帮助工作的进行。而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手里不缺案源,且值班律师低水平的补贴不足以吸引他们,这导致很多律师宁愿选择直接去接案子也不愿意做值班律师[]
(三)量刑协商建议权形同虚设
    自笔者调查中了解到,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值班律师都不进行量刑协商,因为值班律师知道即使提了量刑建议,也基本不会被检察机关采纳,所以在定罪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如果量刑没有太大的出入基本就不会再提出量刑建议。且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的天然的主导性,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地位并不平等,而量刑恰恰是建立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没有平等的地位又何谈协商呢?因此,实践中值班律师向检察机关提量刑建议的情况很少,即使提了,被采纳的几率也很低。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检察院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但是从规范到实践的落地实施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来过渡,实践中还有很大一部分地区并没有落实到位,所以探索量刑协商建议权的有效机制是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关键。
 
三、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参与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严格的值班律师准入机制
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分案件分类型对值班律师规定一定的从业年限准入门槛提高值班律师队伍的总体质量。比如一般的刑事案件可以选择从业三年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重大疑难案件则优先选择从业满五年甚至更长期限的律师,并与其建立严格的合同聘任制,规定符合条件的律师必须与当地的司法行政部签订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当然,其必须是未受过行业处分及行政处罚且无相应投诉记录的律师[]。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后,犯罪嫌疑人根据1-10分对值班律师的服务予以评价,司法行政部门年底根据律师办案的情况将律师获得的综合评分在平台上予以公布,获得的分数越高说明办案质量越好。这一方面提高了个人信誉,对其以后的事业发展也有所帮助;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值班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探索有效的量刑协商机制
 前述提到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值班律师在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时没有话语权,所以笔者建议赋予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过程中的拒绝签字权,保证法官在看到值班律师拒绝签字时能够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一旦发现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非自愿性,就有将案件从简易、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或者建议检查机关重新进行量刑协商的可能,检察机关为了避免程序倒流,就会认真听取值班律师的建议,并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量刑建议尽量达成一致,从而提高了值班律师量刑协商建议权的被采纳率,有效保障了被追诉人的权益。
(三)加大值班律师经费保障机制
如果值班律师与司法行政机构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值班律师工作补贴标准应明确起来,并在将其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专门账户后按月予以发放。针对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司法行政机构应当设置不同的补贴标准,可以参考原先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在200~500元之间提高相应比例灵活设置,并随着通货膨胀的变化进行灵活调整,最终于行政管理部门平台予以公示,如果后续转化为辩护律师则按照辩护律师的标准收费。如此,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便提高了。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标准,区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设置的不同标准,比如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给予额外的补贴,并于年底根据参与案件情况评选优秀值班律师并授予其荣誉称号,提高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是顺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必不可少的配套机制,是立足于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的“有力武器”。但要用好这把“武器”,就必须从当前对于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现状中面临的问题进行考虑,明确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完善值班律师的权利职责,建立严格的值班律师准入机制,形成高质量的值班律师团队;出台相应的限制值班律师为同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规定,可以实现值班律师到辩护律师身份的转化,打消值班律师职业风险的顾虑,保障值班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参与现状调研
刘世霞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摘 要: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一项巨大进步,大大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已经明确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等基本权利,但从试点实践中可以看出值班律师功能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实践中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结合值班律师参与现状及实践中的运行困境,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能够更好地运行。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参与
 
基金项目: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参与现状调研》(04M2021027)研究成果。
 
引言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获得有效帮助,是发挥值班律师作用,从而避免冤假错案、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值班律师制度是适应认罪认罚制度发展的必然需要,二者存在必然的联系,但在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因此,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有效参与案件的作用,使值班律师制度真正“落地”,是最大化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采用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和实地访谈的形式展开论述。
 
一、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
(一)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大致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法律帮助者、辩护人和“准辩护人”。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及量刑建议、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等职能。从以上可以看出,值班律师主要承担法律帮助者的功能,并不承担出庭辩护的职能,这也是其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最大的区别。
(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作用的发挥
首先,认罪认罚案件中,具结书的签署是必不可少的,但归根结底是要立足于被追诉人自愿的基础上,否则就会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意。自愿性就是被追诉人自愿放弃了对抗公诉方控诉自己的部分诉权,从而获得较轻的刑罚处罚。在此过程中,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尤为关键[]。值班律师可以通过阅卷了解案情,通过会见被追诉人深入了解案情的细枝末节,对公诉方指控的罪行进行审查,对明显不符合量刑标准的刑罚提出量刑建议,能够有效解决被追诉人维权无门的尴尬局面。其实,现实中很多被追诉人都缺少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缺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甚至对于值班律师的帮助存在很多质疑或者误解,所以二者很难建立信任关系。而值班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帮助,在与被追诉人面对面的交流过程中,运用法律思维帮助被追诉人了解自己是否认罪以及认罪后的相关法律后果等问题。因此,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发挥值班律师作用、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其次,作为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值班律师制度设置的初衷,就是为了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因为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只追求效率而放弃司法的公正是失败的司法。实践中,当被追诉人作为私权力在面对公检法这样的公权力面前时,往往是弱小的,特别是在没有法律援助帮助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势必无法保障。基于对司法公正及控辩双方力量平衡的追求,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则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大多数被追诉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思维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不知道如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值班律师通过了解案情,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建议,避免被追诉人在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错误认罪,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是关键的一环。实践中的认罪认罚案件,只要被追诉人没有法律援助者提供帮助,办案机关都应该申请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一方面,值班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帮助,使被追诉人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既节省了时间,又拉近了被追诉人和值班律师之间的距离,保障了后续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
另一方面,值班律师作为被追诉人与检察院之间沟通的“纽带”,可以通过了解案情,针对公诉方的控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这样既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又保障了被追诉人量刑的适当性,不仅节省了办案时间,而且有效地避免了误判的发生,既保证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又保障了其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保障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
 
二、值班律师参与现状调查及分析
笔者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当面访谈的方式与值班律师进行交流,将值班律师参与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值班律师见证人化
2020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由此开始,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正式被确立起来,但实践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运行情况却不够理想。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实践中存在认罪认罚不真实的情况,比如,实践中大都是被追诉人在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检察机关才会通知值班律师与其会见并提供法律帮助,否则值班律师则不介入案件。这显然颠倒了认罪认罚程序的顺序,也破坏了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性,从而导致值班律师从会见被追诉人不及时直接演变为会见难的问题,更不用提后续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了,明显有违值班律师会见权设置的初衷。
另外,办案机关对于值班律师的工作不够重视。办案民警主动帮助被追诉人联系值班律师的情况较少,且没有将值班律师工作纳入其中的管理机制,甚至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值班律师一天需要面对十几甚至几十个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时间全面了解案情,只能直接询问其是否同意认罪认罚然后让其签字确认。这种走过场式的法律帮助无法发挥值班律师的真正作用,从而导致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待考量,长此以往值班律师监督作用将虚无化,并沦为认罪认罚的“见证者”[]
(二)值班律师的补贴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根据委托关系的不同大致分为三类,分别是委托辩护律师、指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据统计,委托辩护律师,来源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聘请,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平均在1万元以上;指定辩护律师,由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当事人不用支付费用,由财政进行补贴,平均在1500~2500元之间;既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又没有法律援助律师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法必须通知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补贴标准平均在200~500元之间,部分地区值班律师一天的补贴只有150元。从以上可以看出,值班律师作为公益项目,在经费保障方面和辩护律师比相差甚远,这就导致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很难被调动起来,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也难以得到维护。且实践中大多数值班律师是由刚从业不久、经验不足的法学生组成,他们对于法律帮助工作没有过多地经验,势必会影响后续法律帮助工作的进行。而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手里不缺案源,且值班律师低水平的补贴不足以吸引他们,这导致很多律师宁愿选择直接去接案子也不愿意做值班律师[]
(三)量刑协商建议权形同虚设
    自笔者调查中了解到,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值班律师都不进行量刑协商,因为值班律师知道即使提了量刑建议,也基本不会被检察机关采纳,所以在定罪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如果量刑没有太大的出入基本就不会再提出量刑建议。且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的天然的主导性,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地位并不平等,而量刑恰恰是建立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没有平等的地位又何谈协商呢?因此,实践中值班律师向检察机关提量刑建议的情况很少,即使提了,被采纳的几率也很低。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检察院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但是从规范到实践的落地实施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来过渡,实践中还有很大一部分地区并没有落实到位,所以探索量刑协商建议权的有效机制是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关键。
 
三、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参与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严格的值班律师准入机制
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分案件分类型对值班律师规定一定的从业年限准入门槛提高值班律师队伍的总体质量。比如一般的刑事案件可以选择从业三年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重大疑难案件则优先选择从业满五年甚至更长期限的律师,并与其建立严格的合同聘任制,规定符合条件的律师必须与当地的司法行政部签订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当然,其必须是未受过行业处分及行政处罚且无相应投诉记录的律师[]。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后,犯罪嫌疑人根据1-10分对值班律师的服务予以评价,司法行政部门年底根据律师办案的情况将律师获得的综合评分在平台上予以公布,获得的分数越高说明办案质量越好。这一方面提高了个人信誉,对其以后的事业发展也有所帮助;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值班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探索有效的量刑协商机制
 前述提到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值班律师在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时没有话语权,所以笔者建议赋予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过程中的拒绝签字权,保证法官在看到值班律师拒绝签字时能够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一旦发现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非自愿性,就有将案件从简易、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或者建议检查机关重新进行量刑协商的可能,检察机关为了避免程序倒流,就会认真听取值班律师的建议,并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量刑建议尽量达成一致,从而提高了值班律师量刑协商建议权的被采纳率,有效保障了被追诉人的权益。
(三)加大值班律师经费保障机制
如果值班律师与司法行政机构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值班律师工作补贴标准应明确起来,并在将其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专门账户后按月予以发放。针对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司法行政机构应当设置不同的补贴标准,可以参考原先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在200~500元之间提高相应比例灵活设置,并随着通货膨胀的变化进行灵活调整,最终于行政管理部门平台予以公示,如果后续转化为辩护律师则按照辩护律师的标准收费。如此,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便提高了。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标准,区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设置的不同标准,比如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给予额外的补贴,并于年底根据参与案件情况评选优秀值班律师并授予其荣誉称号,提高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是顺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必不可少的配套机制,是立足于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的“有力武器”。但要用好这把“武器”,就必须从当前对于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现状中面临的问题进行考虑,明确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完善值班律师的权利职责,建立严格的值班律师准入机制,形成高质量的值班律师团队;出台相应的限制值班律师为同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规定,可以实现值班律师到辩护律师身份的转化,打消值班律师职业风险的顾虑,保障值班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思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以值班律师制度为研究视角[J].南海法学,2018,2(03).
[2] 汪海燕.三重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J].法学杂志,2019,40(12).
[3] 李永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法律帮助问题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9(02).
[4] 张红兴,庞云云.值班律师“形式化”参与难题亟待破解[J].人民检察,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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