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运行情况调查
发布时间:22-02-18 点击次数:102
摘 要: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国家法治事业也不断被完善;伴随着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也越来越精准明确;随着发展,随之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些正是此篇文章的研究意义所在。随着《监察法》的颁布,检察机关的权力有所缩减,此时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这项新的权力会进一步增加检察机关的士气,其效果也是不言而喻的[1]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认罪认罚
一、量刑建议之概述
(一)背景
1.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在我国正式被提及是在2005年。根据相关文件记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首次将“量刑建议”一词提出。检察院作为主要改革力量,以组织形成专项领导小组模式,在本次的改革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该机关带头推进,精准指导,分散交流,集中实施,将量刑建议制度改革作为发展的根本需要,在此基础上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2]
2.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三五改革纲要》中提出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等。在此次改革中处于被动地位的最高人民法院,随着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的推进,本来被动的地位逐渐转变,跟随着改革的脚步,进一步活跃起来积极参与、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找到自身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建立健全改革机制,完善相应程序。而庭审中如何将量刑建议这项制度更好的融入进去,被害人和被告人以及控方能够接受的量刑建议是什么程度等等一系列问题也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法律实践中得到答案[3]
3.写入法律
量刑建议制度第一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是在2018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这是法律中正式确立了量刑建议制度的标志,同时也是被公权力所保护的重要体现[4]。在此其中,量刑建议被广大人民和机关所接受,也被完善了具体细节,大体框架也初具成型。加上公权力的保障的这层外衣,从法律的层面维护量刑建议的稳步发展,也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进一步落到实处。
总体来说,随着这些文件的出台以及其他工作的相继推进,国家通过强制力的保障,加上社会实践的探索,量刑建议普遍被我国所接受,各个阶层对其发展也并没有作出过分苛刻的要求。反之,各个机关都相互配合,为量刑建议在我国的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理清障碍。
(二)发展与完善
随着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的创新是首当其中的基础,其次,各个机关的相互鼎力配合是发展的重要力量,最重要的是国家公权力的保障为量刑建议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使得其在发展中,有了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1. 从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来说
控诉方量刑建议权的确立为审判权的公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因为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辩护方提高了对辩护权的认知和理解,从两面夹击监督的方式正确指引审判机关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 从实践层面来说
检察机关积极地完善量刑建议制度,进一步深究量刑建议制度的运行规律,在多次的试验以及试点工作中积极探索,在实践层面论证出量刑建议制度具体生存的空间,在试点单位的积极演练以及在真正庭审中的实践检验、合理适用等等这些实践,在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量刑建议制度发展之路上起到前所未有的作用[3]
(三)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1.实现实体正义
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但是,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因为认罪认罚是一项新的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这对于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告人本身置身于公权力之下,就已经处于弱势地位,希望通过仅有的能够认罪、认罚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若是这时候检察机关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不置可否,被告人的权利将无从保障。
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可以是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一个案件仅仅因为有无量刑建议书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或者量刑建议对法院来说是否成为最终判决的不利因素?如果是合理的差异我们自然是可以接受的,但如何将差异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误差最大限度是多少?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可循。这也正是我们面临的巨大挑战和难题。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各个方面提出量刑建议,而这里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型,对于复杂的重罪案件也可以以幅度型的形式提出。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只要能够保障控辩双方可以积极地针对量刑问题举证质证,辩护人最大限度地为犯罪嫌疑人作出有力辩护,就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查明,从实质意义上实现实体正义[4]
2.实现程序正义
①审判期间,如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新的立功线索等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的时间内移送[5]。这里的指定时间确有必要值得关注,因为这将关系着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是否真的起到公正判决的作用。
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量刑建议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存在巨大差距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至于检察院是否调整则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并无实质影响。人民法院不受限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限制,应当依法独立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③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如果调整之后案件依然符合速裁程序的应当继续审理,不符合的则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实现程序正义,量刑建议制度不仅可以保障程序的正当进行,还可以在保证程序正当的同时兼顾效率。
二、量刑建议制度在发展中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落实不到位
认罪认罚案件是应当提出量刑建议的前提,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二审中认罪认罚的,是否作出从宽处理,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情况决定。而不能“一刀切”地认为不能提出,这样对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无一利处。至于量刑不公平,以及法官的做法滥用量刑裁量权等问题,也将成为我们需要努力解决的重要问题。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本质上有没有跨越到审判权部分。法官对此的看待是否能够普遍接受,这些问题都将会影响其真正的归属。若要真的做到在实践中减少这些问题的困扰,我们还需要付出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去探索。量刑建议有助于实现对辩护权的保护,同时也可以帮助法官严格把握控辩双方的对抗,可以构建更为合理的诉讼结构,自然可以实现公正兼顾效率的主要价值[6]
(二)量刑建议带有明显的地方化色彩
作为检察机关独立特有的改革项目,一开始这个项目本质上没有对审判机关带来任何影响。但作为一种新事物,它却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不同程度的兴趣和青睐。由于前期缺乏统一的文件的指导和特殊制度的保护,各地模仿化的运作显得杂乱无章,甚至在一些基层和偏远地区呈现出地方保护主义等地方化色彩。譬如,在如何适用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上,各个地区的做法就大有不同、参差不齐。又如,地方检察机关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是命令还是请求?这个问题该如何回答?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导致地方违法现象严重,花钱消灾的现象层出不穷。并且工作人员水平低下,岗前培训不到位。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出现,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地进行探索和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随之推出了一系列加强保护和协调量刑建议权的制度,从而为量刑建议制度改革另辟新径[7]
(三)减弱对正当性问题的关注,过分注重具体程序架构问题导致失衡
随着工作的继续推进,量刑建议难免呈现畸形发展之态。程序架构问题固然重要,但一味地追求程序的重要性,会忽视正当性的问题,就跟如何决定证据的合法性重要还是关联性重要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此刻并非是判断孰轻孰重的关键,而应该只有在两者兼顾的状态下科学调整,二者才能进一步稳步发展。
(四)量刑建议的采纳与例外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进行审判。例如: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②被告人为被意愿认罪认罚的;③被告人否认指挥的犯罪事实的;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8]
这些例外情形也正是法院和检察院意见不一的所在。有时,检察机关会以更加优越于自身监督员的身份先入为主地指控被告人有罪,法院独立审判权也随之受到影响,而这时需要作为居中主持人的法院不会被控辩双方的意见所带偏。
三、量刑建议问题之对策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至于是否必须采纳,答案是否定的,这将取决于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否清楚。而在发展中,作出一份合理公正的判决则需要清楚认识量刑建议,其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量刑建议应当准确、适当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不当的,人民法院依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 树立公信力、平衡控辩双方的关系
 树立量刑建议的权威和公信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法检之间不能一味地只追求效率,而忽略对社会的影响。故检察机关应该提出准确建议,而如何树立公信力,如何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关系是目前最需要攻克的难题。法院准确裁判,且在法律的范围内做出一份让控辩双方都满意的判决则是重中之重。两者只有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分工明确,才会被接受,让社会信服。
(三)加强检察系统与法院系统的有效沟通
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平级关系,没有所谓的高低之分。因此,在法检之间的合作中,双方应当首先明确自身职责,认真沟通,不可推诿任务,在形不成相对有效的意见时,双方应当请示各自的上级,或者在自身内部组织开展讨论会,将有效沟通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手段,在和谐的气氛下形成有效的决议。
四、结语
 
量刑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审判模式的纷杂化,同时对现有法律秩序和传统法律理论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在其生命初始到最终被广泛接受并应用这样一个生命脉络中,本文主要抓住逻辑起点,研究量刑建议的萌芽时期、发展时期、成型时期以及其在我国理论研究中具有的总结性意义,从不同的方面浅谈量刑建议在我国存在即合理的理论依据,并认为其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新改革力量[9]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前沿问题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韩红,赵铁.量刑建议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究[J].学术交流,2011 (09).
[3]左卫民.量刑建议的实践机制:实证研究与理论反思[J].当代法学,2020,34(04).
[4]付磊.量刑建议改革的回顾及展望[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05).
[5]朱孝清.论量刑建议[J].中国法学,2010(03).
[6]熊秋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J].中外法学,2020,32(05).
[7]林喜芬.论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结构与模式——从《刑事诉讼法》到《指导意见》[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01).
[8]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9]张国轩.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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