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中刑事合规运用的研究——以张家港市
发布时间:22-06-17 点击次数:90

摘要:刑事合规已逐步成为全球潮流,是企业向国外发展的“护身符”。为了能有更多中国企业进军国外,我国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本土化法治体系建设并完善刑事合规制度。刑事合规将检察机关处于主导地位之中,而检察机关也在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推进企业内部建立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背景下,应完善刑事合规从宽的激励措施,如将企业暂缓起诉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扩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体范围;企业可以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作为无罪抗辩事由。

关键词:刑事合规;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

引言

刑事合规发源于西方国家,属于“舶来品”。关于刑事合规的含义,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存在着诸多观点。笔者直接引用了陈瑞华教授的观点,即刑事合规是国家以刑法为工具,为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建立的一套督促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1]。即检察机关督促涉罪企业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进行自我约束,并对建立了有效刑事合规制度的企业进行从宽处理的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合规制度首先要充分吸收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在充分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同时,不断提出新的方案、新的改革试点内容,从而充实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内容。李勇学者在提出完善刑事合规制度建议时,认为检察机关可以积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有机整合[2]方式。这是因为将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有机整合会更有利于预防或惩治犯罪,在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同时,也为刑事合规的改革试点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笔者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推进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建设的案例入手,通过分析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合规改革试点中认罪认罚从宽的运用情况,提出吸收认罪认罚的内容以及从宽的具体完善建议。
一、刑事合规的内涵及意义
(一)刑事合规的内涵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合规属于促进企业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并对建立了有效刑事合规制度的企业进行从宽处理。该激励机制的运作,使企业等主体在犯罪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不难看出,刑事合规的内涵至少包括刑事实体层面、程序层面两方面。其中,实体层面主要涉及作为“出罪”机制的刑事合规的理论基础及制度设计问题,而程序层面则需要探讨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制度的关系。实际上,认罪认罚制度与刑事合规制度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一大区别在于认罪认罚具有“事后性”,而企业合规则兼具“预防性”。对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体现了决策者对单位犯罪“治未病”的治理思路,是从根本上提升单位犯罪治理效率的一大举措。
(二)刑事合规的意义
其一,刑事合规是对刑法谦抑性原理的贯彻。刑法的谦抑性由刑法的严厉性所决定。刑法的严厉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后果上的严厉,对于违反刑法规范者,法院对其宣判后,通常会对其适用刑罚方法予以制裁;二是法律评价上的严厉,在刑法实施的不同阶段中,违反刑法规范者会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不同评价。具体到单位犯罪之中,相较于对单位的刑罚处罚,也即对单位罚金刑的适用,刑法上的负面评价往往更会“摧毁”一个企业。因此,刑法规范单位犯罪的谦抑性应着重体现在减少对涉罪单位的负面评价中。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正是着眼于此,通过不使涉罪单位入罪以尽量消除对涉罪单位的负面社会影响,并以此激励、督促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从根源上减少单位犯罪的发生。
其二,刑事合规是单位犯罪治理走向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在新时代下,单位犯罪治理的目标不仅仅是惩罚犯罪企业,更是挽救犯罪企业,消除犯罪企业再犯罪能力,并以此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刑事合规制度则是实现该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应该说,基于单位犯罪入罪标准的特殊性,只要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并稳步运行,单位犯罪就几乎难以成立。据此,要推进对犯罪企业的出罪交换犯罪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并以此消除犯罪企业的再犯罪能力,其效果不仅局限于个案之中,更是对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进一步增强,对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更深入保障。

二、认罪认罚中刑事合规的运用现状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为落实刑事合规政策,开展检察监督,探索推进涉嫌犯罪企业“事前”发展的具体方案。笔者通过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推进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及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析。

(一)刑事合规的检察主导地位

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规定,推进刑事合规落实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将企业内部刑事合规建设情况、主要责任人的表现等情况纳入考量情节,坚持“谨慎”的原则,把在企业内部建立刑事合规作为检察建议的必要内容。
在“Y公司、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检察机关认为Y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并且通过认罪认罚积极建设刑事合规体系,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办案中,若发现涉案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中存在刑事风险点,检察机关要发挥其主导地位作用,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刑事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议,督促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从根源上减少单位犯罪的发生。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不断摸索刑事合规建设路径,强化检察机关于企业内部建立刑事合规的监督及主导地位,具有重大意义。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推进具有潜在风险的企业积极建设企业内部的刑事合规体系,是对我国法治规则下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有利于通过参与推进刑事合规建设实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3]。同时,刑事合规的建设有利于营造出安全、健康的业务发展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稳定发展。

(二)刑事合规的“从宽”措施

检察机关在改革试点工作中积极探索刑事合规的发展方向,结合我国新时代背景,推动单位犯罪治理走向现代化,着眼于刑法谦抑性原则,推进企业内部建立起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通过不使涉罪单位入罪以尽量消除对涉罪单位的负面社会影响,并以此激励、督促企业建立有效刑事的合规制度,从根源上减少单位犯罪的发生。如“Y公司、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1.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需充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综合多重因素选择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起诉决定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求满足条件的相关企业出具刑事合规承诺书,或由检察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以提醒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刑事合规建设[4]。如在“Y公司、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综合考量后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充分吸纳各方意见,从而决定是否对Y公司与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经商讨,最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在探索刑事合规从轻处罚制度中,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全面试行刑事合规从轻处罚制度,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刑事合规要求的企业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体现刑事合规自身带有的从宽处罚性质,如从轻处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企业忽视内部合规管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频频发生的情况,决定对具体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完善内部刑事合规管理制度的涉案企业,进行从宽处理,并监督企业建立完整的、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如在“Y公司、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Y公司对检察机关提出存在风险点方面的问题积极回应,聘用了专业人士对企业进行合规测评并建立了相关的完善制度,被予以从轻处理。据此可知,涉罪企业可通过积极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换取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三、认罪认罚中刑事合规从宽激励措施的展望

(一)扩大附条件不起诉主体范围

刑事合规起源于西方国家,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在颁布的《联邦量刑指南》中确立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其主要内容指一般发生在检察官提起公诉之后,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根据其建立合规计划的情况,经过法官的批准后作出撤销起诉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事合规制度是以刑事激励措施为核心的,只要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刑事合规体系并稳步运行,单位犯罪就几乎难以成立。据此,企业应加快对犯罪企业的出罪交换犯罪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进程,并以此消除犯罪企业的再犯罪能力,进而达到预防之目的。
我国应该在构建中国特色刑事合规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吸收域外优秀实践经验;考虑到刑事合规在全球发展的趋势,积极对具有可行性的措施进行改革试点工作,挖掘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措施。我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体较少,但对主体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只能对特定未成年人作出该决定。由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当前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背景,扩大刑诉法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体范围,考虑将企业列入其中,并延长对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建设的考验期。

(二)作为无罪抗辩事由

从目前改革试点工作来看,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案件,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建设刑事合规的企业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提出检察建议后督促企业建立或完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而英国法律规定,在法定条件下,允许涉案企业以建立有效合规制度为事由提出无罪抗辩之主张。可以认为,在这种环境下,刑事合规被作为一种积极的防御手段应用于抗辩领域,以期实现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的分割。
在我国,雀巢公司案件被称为“刑事合规作为无罪抗辩理由的第一案”,根据“主观意志因素”实现了单位责任与员工责任的分割。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雀巢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终审裁判中,采纳了雀巢公司以建立了有效刑事合规制度作为无罪抗辩的事由。在本案中,雀巢公司提交的政策、员工行为规范表明雀巢公司对员工行为规范化的有效引导和对员工行为违法化的绝对禁止。而员工在工作中为提升个人业绩违背公司制定并宣传的员工行为准则,实施了犯罪行为,应以雀巢公司不具备单位犯罪的主观意志因素实现单位与员工之间的责任分割。虽然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可以成为企业无罪抗辩的事由,但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制度的特色,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刑事合规作为企业无罪抗辩的事由,即企业在犯罪之前就已建立了有效的刑事合规,以此提出无罪抗辩意见,作为推动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管理体系的激励措施[5]

四、结语

总的来看,将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企业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之一或作为无罪抗辩事由的做法,究竟是否符合我国本土化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否具有正当性依据以及法理基础,我国企业犯罪归责理论具体可以如何调整,还有待深入的考究。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9(03):61-77.
[2]李勇.检察视角下中国刑事合规之构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8(04):99-114.
[3]潘云,杨春雨,季吉如.检察视角下的企业刑事合规建设[J].中国检察官,2020(21):31-33.
[4]李英华,彭振,熊哲菱.当好”老娘舅”,让企业走的稳走得远[N].检察日报,2021-05-25(003).
[5]关仕新,陈章,张宁.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企业合规制度“三人谈”[N].检察日报,2021-03-01(003).
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认罪认罚中刑事合规运用的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176
任静静(1997-)女,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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